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时间:2022-01-04 09:17:33 浏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16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46件,目前已办结103件。现将第二十一批11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涉及
区县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受理
编号
1 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二组村民反映,洋县高速引线上安有减速带,车辆经过减速带的时候噪音很大,尤其是晚上。拉砂石的大车有抛洒的现象。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杨家湾村二组村民反映,洋县高速引线上安有减速带,车辆经过减速带的时候噪音很大,尤其是晚上”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减速带位于西汉高速公路洋县出(入)口磨子桥镇杨湾村二组引线段,该路段西侧为磨子桥镇杨湾村完全小学, 2010年5月西汉高速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在学校大门南北两侧各安装1条钢质强制减速带,2020年1月西汉高速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在原钢质减速带旁边安装了2条橡胶震荡减速带,钢质减速带未拆除。经调查组现场查看分析,噪声主要来源于车辆通过钢质强制减速带时摩擦产生。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路段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白天噪音值为67.7dB,夜间噪音值为66.8dB,白天符合环境噪声限制要求(限值70dB),夜间噪声超标(限值55dB)。
2.关于“拉砂石的大车有抛洒的现象”问题属实。经查,洋县生态修复公司在磨子桥镇移民搬迁点北侧设有砂石堆放场,全县建筑工程砂石用料都需经过该段道路转运,因此拉运砂石车辆较多。在运输砂石过程中,存在部分车辆物料未覆盖或装运较多导致经过强制减速带时抛洒路面。
一是西汉高速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于2021年12月27日将两条钢制减速带彻底拆除;二是县渣土办、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加强对该路段的联合执法力度,特别是夜间执法力度和频次,严查严管渣土车超载、超速行驶和随意抛洒等问题。 D2SN202112240046
2 汉中市洋县龙亭镇老君村洋县龙亭磊旭新型环保建材厂,主要加工砂砖,生产期间扬尘及废气污染严重。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生产期间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属实。经查,洋县龙亭磊旭新型环保建材厂厂区部分地面未硬化,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排放,运输车辆进出时产生扬尘。
2.关于“生产期间废气污染严重”问题属实。经查,该厂在破碎、球磨、混合搅拌及锅炉生产环节产生废气,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2021年12月26日,调查组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厂界无组织废气、锅炉房废气排口、球磨布袋除尘器后排气筒检测口、混合搅拌布袋除尘器后排气筒检测口及厂界噪声开展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规定;原料破碎、球磨排放口、混合搅拌机排放口颗粒排放浓度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限值规定;厂界四周四个监测点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限值规定,夜间不生产;锅炉房废气排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限值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限值0.66倍。
针对扬尘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汉环责改字 (洋〔2021〕46号),责令立即对厂区路面进行彻底清扫,安排专人每天定时采取洒水、清扫等抑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并做好记录台账。建设车辆冲洗装置,确保进出车辆冲洗全覆盖。
针对锅炉废气中颗粒物超标准排放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于2021年12月29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汉环罚告字(洋〔2021〕26号),拟处罚款10万元,并要求该厂对所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D2SN202112240028
3 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公馆一层所有住户均违规圈占公共绿地,大规模修建违章建筑。之前曾向省市纪检部门、市区城管、12345投诉过,均未解决。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望江公馆小区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南段与汉宁路十字路口东南处,共有四栋楼,分别为C5、C10、C13、C15。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望江公馆一层所有住户均违规圈占公共绿地,大规模修建违章建筑”问题属实。经查,目前该小区共有24户涉及圈占绿地、修建建筑物问题,其中一楼共有15户存在圈占绿地、修建建筑物问题,3户占用临街商业楼平台修建建筑物,楼顶6户占用楼顶平台修建建筑物(原有8户,其中2户已自行拆除)。根据多名业主反映,该小区在销售期间变相抬高房价,并向业主承诺可以在一楼圈占绿地、修建建筑物。
2.关于“曾向省市纪检部门、市区城管、12345投诉过,均未解决”问题不属实。经查,市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及中山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信访投诉后,多次前往调查处理,已对24户违建业主立案查办。调查期间对12345举报的C15号楼1单元101户新建的违建物,依法进行拆除;同时将现有情况向上级纪检督查部门进行了报告,该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拆除阶段,案件即将办结。
一是由市城市管理局对小区24户违建业主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违建建筑物、恢复公共绿地;二是由市城市管理局对小区24户违建业主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建建筑物、恢复公共绿地;三是由中山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对小区24户违建业主做解释、安抚工作,消除抵抗情绪,降低负面影响。  X2SN202112240019
4 汉中市汉台区铺镇王庙村谢某某,2016年以修牛棚的名义,在河堤边大肆挖沙。2016年至2020年期间,将村上集体约200多亩土地全部用于开采沙;2021年,原汉台公安局副局长赵某,自购挖掘机在王庙村长期挖沙进行贩卖。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信访反映的采砂企业为铺镇王庙砂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铺镇王庙村谢某某,2016年以修牛棚的名义,在河堤边大肆挖沙”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4月,因汉台区政府对王庙村土地征收储备项目范围内存在村民散养牛,汉台区铺镇镇政府决定由铺镇王庙村委会修建牛棚,将散养转为集中养殖。牛棚位于王庙村河滩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约6亩。2003年,谢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水利局办理了《陕西省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每年进行延续,最后一次办理延续为2016年(开采时间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开采范围在汉江河王庙村河段,东至大梁村界、西至西汉高速引桥以东2000米外、南至河中心线、北至迎水坡100米外。2021年12月30日,经调查小组实地核实,该处确为养牛用地,现场无采挖砂石的迹象。综上,王庙村修建牛棚情况属实,2016年谢某某在汉江河道挖砂情况属实,谢某某以修牛棚的名义在河堤边大肆挖沙情况不属实。
2.关于“谢某某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将村上集体约200多亩土地全部用于开采沙”问题不属实。经走访村委会,2016年至2020年,王庙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并没有盗采砂石行为发生,也没有接到过相关村民的反映举报。同时,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对2016年截至2021年12月27日信访情况进行了梳理,未发现有关于铺镇王庙村土地上盗采砂石的群众举报和信访投诉。
3.关于“2021年,原汉台公安局副局长赵某,自购挖掘机在王庙村长期挖沙进行贩卖”问题不属实。经查,自2021年以来,未发现有人在王庙村范围内进行采挖砂石行为,现场存在部分土地翻动痕迹,经核实为天然气管道开挖及雨污水管网施工所致。
2021年12月29日,对于谢某某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堆放砂石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已函告汉中航空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内征收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防止出现乱采乱挖、乱堆乱放的行为。 X2SN202112240012
5 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书记借修复河堤名义在原水村后面的河内挖沙出售,挖了2公里长的一个大深坑,里面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天明镇老桥河边建了一个公共厕所,粪便排到天明河里,污染河水,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原水村后面的河内”为天明镇元水村堰沟河上游山区段,该河段上接天明社区,下至盐井村,河岸两侧未进行砌护,为砂土质堤岸。“天明镇老桥”为天明镇老河桥,位于天明社区。老河桥附近建有70平方米水冲式公厕一座,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由天明社区负责日常维护。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天明镇书记借修复河堤名义在原水村后面的河内挖沙出售”问题不属实。经查,城固县天明镇书记杨某在天明镇任职期间,从未同意、安排他人或单位在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内挖砂采砂、进行出售。城固县水利局从未接到过有关杨某挖砂或者安排他人挖砂采砂问题举报,在河道的日常监管巡查中也未发现上述问题。
2.关于“挖了2公里长的一个大深坑,里面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问题不属实。2021年12月26日,调查组沿堰沟河元水村段河道进行核查,未发现河道内及两侧有大深坑。经进一步调查,该河道沿岸仅有村委会后面1公里范围内具备机械、车辆进入条件。调查组对该段河道选取4个点现场开挖,每个点挖掘深度约2米,均未发现有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填埋迹象。
3.关于“天明镇老桥河边建了一个公共厕所,粪便排到天明河里,污染河水,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公共厕所”位于堰沟河天明社区段河堤以南,距离堰沟河河堤约1米,公厕配套建设了容积约20立方米经防渗处理的化粪池一座,化粪池产生的粪污定期用吸污车统一收集后,用于农作物还田。经现场查看,公厕四周未见排污口及粪污流入堰沟河痕迹,未对周边群众日常生活产生影响。
城固县政府要求天明镇严格落实镇村河长制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及时清除垃圾,保持河湖生态良好。天明社区加大公厕粪污清运频次,加强公厕日常保洁力度,确保不发生粪污溢流破坏环境问题。 D2SN202112240066
6 汉中市城固县山河镇田路村八组与二组交界处,北边自留山下,有人非法采矿,矿坑至今未回填,影响山上村民安全。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 “山河镇”实际为城固县三合镇,采矿点实际为城固县铁路采石场,位于三合镇铁路村与二岭沟村交界处,为当时修建十天高速公路而设置的临时采石场,已于2012年8月底自行关闭。
经查,该采石场开采时为露天开采,开采面在地面以上,开采过程中未形成矿坑。该采石场于2012年8月底关闭后,对矿区进行了清理平整,撒播了草籽,经过近10年生态自然恢复,目前该采石场矿区生态植被恢复良好。经现场核查,该采石场南邻堰沟河上游左岸,堰沟河右岸10米处有一条宽约5米水泥路,供铁路村村民日常通行,水泥路距离该采石场约50米,且该采石场周边400米范围内无群众居住,不影响群众出行和居住安全。
D2SN202112240005
7 汉中市洋县魏家庙村存在以下问题:1、十几年前在魏家庙村溢水河上游修建拦水坝和取水堰,导致河流常年断流,河水干枯,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魏家庙村书记、主任长期在小爷山开矿挖石,导致山体整体被毁。3、魏家庙村支书、主任占用村里50亩水田,挖成鱼塘,打井抽取地下水补充水量,鱼塘产生的废水随意直排周边农田。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十几年前在魏家庙村溢水河上游修建拦水坝和取水堰,导致河流常年断流,河水干枯,生活污水直排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问题属实。经查,魏家庙村属洋县戚氏街道办,魏家庙村溢水河上游拦水坝在建国前就用砂石筑坝修建拦水坝,1999年改修建成混凝土坝,经现场检查和走访,溢水河道常年有水,不存在断流、干涸情况。对河堤进行排查,未发现排污口和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问题,未发现建筑垃圾,但存在少量的生活垃圾。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今年六次委托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溢水河断面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II类标准限值。2021年12月26日,洋县戚氏街道办组织群众对河道内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并督促魏家庙村加强日常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和群众宣传引导,杜绝污水直排,垃圾乱倒行为。
2.关于“魏家庙村书记、主任长期在小爷山开矿挖石,导致山体整体被毁”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开挖砂石属实,开采人为吕某某(村支书之子)。
魏家庙村小爷山下面一处黏土矿是原魏家庙砖厂的取土点,属“散乱污企业”,于2018年被依法拆除。经走访村民得知,魏家庙村九组村民吕某某(村支书之子)在此采挖过砂夹石。2021年9月30日,洋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吕鹏飞采挖砂夹石2000余立方,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吕某某立即停止违法挖砂石行为,15日内平整复耕;10月份吕某某开始在该地进行平整复耕,栽植牧草和柏树,10月17日,现场查看吕某某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到达耕种条件,洋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洋自然资罚字〔2021〕27号),对销售1000立方砂石所得16000元依法没收,并处以罚款10000元,剩余1000立方责令进行现场平整。
3.关于“魏家庙村支书、主任占用村里50亩水田,挖成鱼塘,打井抽取地下水补充水量,鱼塘产生的废水随意直排周边农田”问题不属实。魏家庙村支部书记妻子余某某2003年流转本村九组土地20亩,流转费2000元/年。该鱼塘2008年在“国土二调”时,按坑塘水面(水面约15.8亩)归类,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经现场核查、走访群众,鱼塘周边没有取水井,鱼塘水源于傥水河流至溢惠渠的水,未发现鱼塘水排放至周边农田现象。
针对吕某某违法采矿问题,2021年9月30日,洋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吕某某非法开采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6000.00元,并处以10000.00元罚款,目前已缴纳了罚没款26000.00元。对复垦不到位的问题,限在15日内彻底进行整改。  X2SN202112240003
8 汉中市洋县黄家营镇庙坝村元咀组村民石某某长期给寨沟村锯木厂供木材。2020年庙坝村有个灵芝苗基地,石某某采伐青岗木600吨向该基地供应。2020年至2021年,村民石某某、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等人把黄家营河道防止水土流失的白杨树全部砍光。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黄家营镇庙坝村元咀组村民石某某长期给寨沟村锯木厂供木材”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寨沟村锯木厂”实为洋县嵩岭木片加工厂,建设于2016年底,2017年初开始收购、加工木片。2019年5月至2021年10月,因秦巴生态保护“五乱”整治,该木片厂被责令停业整改,2021年11月恢复正常生产。经查阅木片厂木材经营加工登记台账,庙坝村村民石某某于2017年、2018年卖给木片厂木材共计40余吨;2021年11月,该木片加工厂恢复生产经营后,石某某再未给该厂供应过木材。2017、2018年石某某卖给洋县嵩岭木片加工厂的木材,是收购黄家营镇庙坝村元咀组7户村民自留山上砍伐的林木,7户村民均办理了采伐证,委托石某某自行采伐,按照采伐证规定,最多能采伐69m³,实际采伐73.486m³,采伐木材部分出售给木片加工厂,部分自用发展食用菌产业。2018年5月石某某因超伐林木4.486m³被洋县森林公安立案查处。
2.关于“2020年庙坝村有个灵芝苗基地,石某某采伐青岗木600吨向该基地供应”问题属实。经查,“灵芝苗基地”实际为洋县天汉普惠灵芝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庙坝村建有两个灵芝菌生产基地,分别是庙坝村一组王某某户和东河组周某某户。王某某户在一组租用土地19.2亩,每亩消耗青冈木材约7吨,共消耗约110吨,其生产原料部分来自石某某。石某某卖给王某某青冈木约17吨,均为石某某购买村民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自留山上林木。 2020年,石某某购买村民李某某等4户农户自留山上林木(4户农户均办理了青冈木采伐证),17吨出售给王某某用于灵芝菌种植,剩余部分用于石某某自身发展食用菌产业。
3.关于“2020年至2021年,村民石某某、苏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等人把黄家营河道防止水土流失的白杨树全部砍光”问题。经查,砍伐白杨树属实,全部砍光不属实。信访人反映的“黄家营河道”实际为桃溪水库排洪渠,本地人称为“桃溪河”,沿河两边和群众耕地边有少量白杨树,属于《森林法》明确规定不需要办理采伐证的零星树木。2021年7月,苏某某购买并采伐四郎庙村和桃溪村桃溪河边白杨树22株;薛某某购买并采伐四郎庙村2户村民桃溪河边白杨树12株;杨某某已于2020年5月份身亡,采伐情况无法考证;石某某未参与采伐白杨树。黄家营河道边100余株白杨树均为农户提升收益自行栽种,砍伐白杨树不会造成水土流失。
针对石某某2018年5月超许可方量采伐林木的问题,已由洋县森林公安机立案查处,罚款2153.0元,并责令石某某补种树木500株,处罚已实施到位。 X2SN202112240013
9 汉中市洋县磨桥镇关垭村,村支书和商家合伙将大山上的耕地挖平之后建设养猪场,然后将沙子卖掉。将建筑土方掩埋在山底的水田里面,希望调查处理。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洋县磨桥镇关垭村村支书”为武某某。2015年至2017年任磨子桥镇关垭村监委会主任。2017年7月至今任磨子桥镇关垭村党支部书记。反映的“商家”实际为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汉中市洋县磨子桥镇关垭村六组,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家禽饲养,畜牧饲养。
1.关于“汉中市洋县磨桥镇关垭村,村支书和商家合伙将大山上的耕地挖平之后建设养猪场”问题。经查,将土地挖平建养殖场属实,其余内容不属实。2021年7月31日,关垭村将8.2亩设施农业用地转租给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生猪育肥场建设项目。关垭村在和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多次召开群众代表会议、村干部会议就合同内容、履行方式进行研究讨论,并作为重大决议事项于2021年7月30日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因该地块为阶地,上下高差约20厘米,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前期建设中对阶地进行平整,该公司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平整场地破坏林地0.1877公顷(约2.8亩,其中宜林地0.1468公顷、乔木林地0.0409公顷),县林业局磨子桥镇林业站两次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下发停工通知。
2.关于“然后将沙子卖掉,将建筑土方掩埋在山底的水田里面”问题不属实。经查,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实施场地平整作业时,将产生的弃渣就地平整在坡顶周围。今年8、9月受连续降雨影响,就地推平的弃渣和修路堆放的弃渣部分滑落到山底池塘内(该池塘用于农户日常储水灌溉附近农田),造成池塘淤积。经调查组现场核实,走访附近群众,不存在卖沙现象,山底也无水田。
一是针对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擅自占用林地行为,洋县林业局磨子桥林业站分别于2021年6月20日、2021年7月29日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并责令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恢复植被2.2亩。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正在完善林地征占用手续。2021年12月27日,县林业局对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洋林罚决字[2021]第1200229号),责令对植被恢复不到位的地块进行补植补造,并给予11339元的罚款。该公司已于当日交纳了罚款。二是由县林业局对企业补植补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补植到位,并保证成活率。三是由磨子桥镇人民政府督促陕西诚旭丰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5日前彻底清理完池塘内淤积渣土。 D2SN202112240029
10 汉中市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进行锌粉制品加工,前几年将污水排入旧州社区二组村民的鱼塘,对水质造成污染,后又简单填埋处理,村民称污染地有重金属残留。该公司个别设施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摆设,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周边土地、水源被严重污染,出现镉大米等。位于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的附近有大小几十家污染重、粉尘大、噪声大的厂子,同时部分厂子存在偷盗河沙的现象。村民曾向省委环保督察反映,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勉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进行锌粉制品加工,前几年将污水排入旧州社区二组村民的鱼塘,对水质造成污染,后又简单填埋处理,村民称污染地有重金属残留”问题不属实。经查,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未设置生产废水排放口。信访中提到的“旧州社区二组村民的鱼塘”实际地处勉县勉阳街道办旧州社区三组,占地面积约3亩,位于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西北侧约250米,目前该鱼塘仍然存在,未进行填埋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有废水外排迹象和流入该水塘痕迹。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水塘水质进行监测,水样清澈无异味,监测结果pH为7.7,铜0.05L、铅0.01L、锌0.05L、镉0.01L,均未检出,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Ⅱ类标准”。
2.关于“该公司个别设施为了应付检查临时摆设”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配套建设了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设施。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近年市县各级的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经调阅近年监测报告,该公司废气、地下水等监测项目均符合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3.关于“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周边土地、水源被严重污染,出现镉大米等”问题不属实。经查,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现有耕地分别为238.7亩、280.1亩和230.63亩,经实地核查,目前3个村民小组耕地全部种植有油菜等当季农作物,经勉县农业农村局核实,近年来在旧州社区开展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显示,该区域农产品未出现镉含量超标现象。
旧州社区五组、六组、七组共用1口人饮水井,于2015年投用,距离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约1公里,根据人饮工程监测要求,水利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水质监测,经查阅近三年饮用水检测报告,显示该人饮水井出水水质检测所有项目分析结果均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标准限值要求,不存在水源被严重污染问题。2021年12月10日,勉县利新锌业制品厂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内生产用取水井地下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取水井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Ⅲ类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要求。
4.关于“位于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的附近有大小几十家污染重、粉尘大、噪声大的厂子”问题属实。经查,旧州社区堰河河坝至汉江河坝区域目前共有企业10家,分别为勉县聚鑫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勉县大众建材有限公司、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堆沙场、汉中定军聚鑫建材有限公司堆沙场、勉县欣发实业有限公司、汉中恒兴荣工贸有限公司、勉县鑫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山机械有限公司、勉县建能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安顺腾达物流有限公司。10家企业相互紧邻成片,北面为108国道、东面为堰河河堤、南面为汉江河堤,均无居民住户,西面大部分为农田,仅勉县大众建材有限公司西侧有居民住户,最近的住户距该公司厂界约30米,根据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2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夜间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现场检查2家企业存在扬尘问题,其中1家为汉中恒兴荣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路面积尘较厚;1家为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场内部分砂石物料未完全覆盖,路面积尘较厚。
5.关于“同时部分厂子存在偷盗河沙的现象”问题不属实。经沿河道检查,下河道路设置的限高门完好,河道未发现偷采痕迹。对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沿线2家堆存砂石料的企业进行调查,堆放砂石均有合法来源。经查阅近两年的河长制巡河记录,街道办、村级河长均未发现偷采河砂现象。
6.关于“村民曾向省委环保督察反映,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不属实。2021年5月省委环保督察期间,勉县接到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受理编号266号信访反映:“勉县勉阳街道办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附近大大小小十几家砂场粉尘污染大,粉碎石头时的噪音也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部分厂子存在偷盗河砂的现象”后。勉县开展了调查工作,对查证属实的扬尘污染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勉县水利局、勉阳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6月5日对堰河沿线各企业进行了集中约谈,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堰河沿线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逐一下达了责令整改有关环境问题的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同时,由县河长办举一反三,责令勉阳街道办、村级河长、警长加强河道巡查,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旧州社区堰河河坝一直到汉江河坝部分企业物料未完全覆盖、厂区地面积尘厚、车辆运输扬尘大等问题得到了解决,4家沙石堆存企业清理场地后已自行关闭,同时,现存的10家企业中,有4家已对场内堆存砂石进行了清理,并长期停产至今。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堆沙场“物料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3万元,并于2021年12月29日前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2021年12月29日下午,该企业堆存的物料已全部落实了覆盖措施。二是要求恒兴荣工贸有限公司、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堆沙场立即对路面积尘进行清扫,并加大日常管护力度,保障路面整洁。三是由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县河长办、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企业常态化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厉打击盗采砂石等违法行为。 X2SN202112240014
11 汉中市宁强县信访局干部叶××在旧108国道上乱建房屋,化粪池的粪便排到农民家门口,造成村民出行困难。多次协商此人都不配合,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宁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所指叶××为宁强县信访局干部,房屋是其父龚某某2020年4月修建在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村一组的住宅,处于城郊结合部,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房屋西北侧建有一座约2立方米的化粪池,房屋北侧的3个雨水管接入化粪池中,化粪池南侧外接有一个PVC外排口。该处住房尚在装修未入住,化粪池未使用,无废水外排痕迹。
1.关于“汉中市宁强县信访局干部叶××在旧108国道上乱建房屋”问题不属实。该房屋位于108国道与羌州南路交汇处,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关于“化粪池的粪便排到农民家门口,造成村民出行困难”的问题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生活污水来源于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一组附近11户居民的生活污水,该区域市政污水管网不完善,生活污水未集中收集处理,产生的粪便排至自建的旱厕,洗菜、洗衣废水排放至周边三条小水沟,其中一条水沟流经过投诉人门前,对投诉人有一定的影响。
3.关于“多次协商此人都不配合,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问题。经查,汉源街道办事处金家坪村一组村民龙某某因房屋排水等问题与邻居龚某某发生纠纷,经县信访局、汉源派出所、汉源街道办、金家坪村多次调解,处理意见仍然得不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一是由宁强汉源街道办事处督促龚某某立即封堵化粪池南侧排污口,同时要求入住后定期清运化粪池里的粪污进行还田,防止溢流排放,雨水管接不得接入化粪池中,做好房屋雨污分流。截止12月28日,化粪池的排口已封堵到位。二是由宁强县人民政府新建污水收集管网120米、化粪池1座,将11户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收集纳入县城市政管网。目前,正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预计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三是由汉源街道办事处加大邻里纠纷协调处理,全力争取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妥善处理好此纠纷。 D2SN202112240034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陕西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2年1月4日
专门值班电话:029-81026166,专门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127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来源于兴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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