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时间:2021-12-28 09:24:12 浏览:
       截至2021年12月26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11件,目前已办结69件。现将第十五批1件、第十六批6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
区县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受理
编号
1 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焦山村有人在长湾、西沟湾、长坡梁、中沟、围家梁、汤家槽、簸箕湾(均为小地名),砍伐约两三千亩的树木,目前正在实施。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被举报人为屈某,户籍为黎坪镇龙山村小褒城组101号,现住圣水镇瓮池村8组。2013年6月,屈某从南郑区新集镇焦山村流转村集体林地834亩,位于焦山村五组(小地名为长湾),取得原南郑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使用证(编号为南林证字(2013)第073441号),四至边界为:东至天星寨,南至梁心,西至农地边,北至许营村林界。该林权地位于焦山村五组,小地名为长湾,群众反映的西沟槽、长坡梁、中沟、围家梁、汤家槽、簸箕湾均在长湾区域内。2021年,林权所有人屈某先后在南郑区林业局办理了两个林木采伐许可证,分别为(南林采字〔2021〕51号)和(南林采字〔2021〕136号),采伐范围均在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使用证(编号为南林证字(2013)第073441号)范围内,该区域无其他人采伐林木。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5月,屈某向区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准备采伐部分商品林木。2021年10月,区林业局和新集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设计,采伐时限至12月底。采伐设计做出后,屈某在区林业局领取了伐前公示,于2021年11月5日分别在焦山村委会三务公示栏和长湾进行了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区林业局未接到群众投诉举报。2021年11月15日,屈某在南郑区林业部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南林采字〔2021〕51号)。经12月19日南郑区林业部门现场核查,已采伐面积227亩,采伐马尾松林木蓄积量310.9立方米,采伐强度22.4%,没有超出蓄积量采伐。
2021年11月,屈某向南郑区政务大厅递交林木采伐申请,11月29日在南郑区林业局办理了青冈采伐证(南采字〔2021〕136号),在原有林权使用许可证林地范围内设计采伐青冈木10立方米,此次采伐是由林权所有人屈某本人组织采伐。12月19日,经南郑区林业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屈某采青冈树木采伐过程中,实际采伐蓄积42.6立方米,超出许可采伐量32.6立方米。南郑区林业局已经立案调查。
一是按照(南林采字〔2021〕51号)采伐许可证要求,因屈某采伐林木已接近采伐设计标准和采伐时限,南郑区林业局12月20日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南林责通字〔2021〕LZ04号),责令屈某停止采伐行为,迅速清理采伐现场剩余物。二是针对屈某采伐青冈树超过(南采字〔2021〕136号)许可采伐量问题,南郑区林业局已立案调查,待林业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后,依法依归处理到位。 D2SN202112180065
2 汉中市南郑区法镇新店村木片加工厂长期收购当地人非法盗采的木料进行加工,生产噪音很大。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汉中市法镇新店村木片厂位于法镇新店村二组,2015年7月1日投资建成,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陕(南临)许可证第002号),主要经营换代果树、人工商品材及林木伐区剩余物及村民销售零星树木的加工、销售。主要生产设施有粉碎机、传送带、劈柴机等。现场核查时,该厂已于2021年10月停产。
1.关于“汉中市南郑区法镇新店村木片加工厂长期收购当地人非法盗采的木料进行加工”问题不属实。林业行政部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有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木材的情况。
2.关于“生产噪音很大”问题属实。经查,该木片加工厂2021年10月初停产至今。走访附近村民该木片厂每天生产时间到晚上八九点结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周边住户有一定影响。
一是南郑区林业部门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要求该木片厂完善购销台账;二是待该木片厂正常生产后对噪音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D2SN202112190012
3 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无证盗采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杜家山的砂石资源并砍伐山上树木。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无证盗采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杜家山的砂石资源”问题不属实。经查,南郑区汉盛建筑石料厂设立于2010年,在南郑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6107212010067120069929),有效期至2021年6月23日。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在2021年5月21日向该矿山送达《采矿许可证到期通知》,告知停止矿山开发利用活动,要求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在每月巡查检查中,未发现该矿山有开采行为。目前,该矿山正在落实年度恢复治理任务,修建截排水沟、清理矿区废渣、植树种草,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2.关于“砍伐山上树木”问题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是2018年南郑区汉盛建筑石料厂非法占用林地问题。2018年11月南郑区汉盛建筑石料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53.7亩林地毁坏。南郑区森林公安分局对该矿山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案立案侦查(南森公(刑)立字2018A19号),2020年12月3日,经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书2020陕0703刑初142号),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15000元;判处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1988万元。2021年3月,该矿山在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为建设恢复治理安全平台,对悬浮危石进行排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3775亩,区林业局立即责令该矿山恢复林地植被并处罚金35850元,目前己经完成恢复治理。
南郑区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新集镇人民政府、协税镇人民政府将南郑县汉盛石料厂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防严控违法行为发生。 D2SN202112190051
4 有人在汉中市南郑区焦山村东约1000米左右处的坡上砍伐3000多亩树木进行买卖,砍完树修了一条路。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被举报人为屈某,户籍为黎坪镇龙山村小褒城组101号,现住圣水镇瓮池村8组。2013年6月,屈某从南郑区新集镇焦山村流转村集体林地834亩,位于焦山村五组(小地名为长湾),取得原南郑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使用证(编号为南林证字(2013)第073441号),四至边界为:东至天星寨,南至梁心,西至农地边,北至许营村林界。
1.关于“有人在汉中市南郑区焦山村东约1000米左右的坡上砍伐3000多亩树木进行买卖”问题属实。2021年5月,屈某向区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准备采伐部分商品林木。2021年10月,区林业局和新集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设计,采伐时限至12月底。2021年11月5日起,分别在焦山村委会三务公示栏和长湾进行了为期5个工作日的伐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群众投诉举报。2021年11月15日,屈某在南郑区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南林采字〔2021〕51号)。12月19日南郑区林业局现场核查,已采伐面积227亩,采伐马尾松林木310.9立方米,采伐强度22.4%,未超出蓄积量采伐。2021年11月,屈某向南郑区政务大厅递交林木采伐申请,11月29日在南郑区林业局办理了青冈采伐证(南采字〔2021〕136号),在原有林权使用许可证林地范围内设计采伐青冈木10立方米,由屈某本人组织采伐。12月19日,经区林业局现场核查发现,屈某在青冈树木采伐过程中,实际采伐蓄积42.6立方米,超出许可采伐量32.6立方米,区林业局已立案调查。
2.关于“砍完树修了一条路”问题属实。经查,采伐区内有通往南郑焦山林场道路一条,以及村民耕作的小路。在采伐期间为方便木材运输,屈某对原村民耕作小路进行了拓宽延伸,拓宽至3米,延伸后道路长2.3公里。经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延伸道路占用耕地面积0.5亩,占用林地面积9.2亩。拓宽延伸道路行为未在国土和林业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是南郑区林业局12月20日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南林责通字〔2021〕LZ04号)责令被举报人屈某停止采伐行为,迅速清理采伐现场剩余物。二是针对屈某拓宽道路占用林地和耕地行为,南郑区林业局责令其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恢复林地,恢复耕地植被。三是对超设计采伐青冈树行为立案查处。 D2SN202112190054
5 2013年4月,城固县小河镇柳树村二组一村民以96万元购买了城固县石马加华水电站(原石槽河水电站),手续齐全,合法合规。2021年7月该水电站被城固县政府拆除,目前为止无任何赔偿方案。 城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2013年4月,城固县小河镇柳树村二组一村民以96万元购买了城固县石马加华水电站(原石槽河水电站),手续齐全,合法合规”问题不属实。经查,该水电站未办理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占用等审批手续。
2.关于“2021年7月该水电站被城固县政府拆除”问题属实。根据省秦岭办审定的整治名单,6月29日,城固县政府按照拆除类水电站整治要求,开始对该水电站实施拆除,7月25日全部拆除完毕并覆土植绿。在该水电站拆除过程中,城固县政府通过向电站业主宣讲政策、疏导情绪等方式,耐心细致开展“一对一”谈话,取得电站业主理解配合,平稳有序完成了该水电站拆除整治工作。
3.关于“目前为止无任何赔偿方案”问题属实。经查,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过程中,城固县政府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了资产认定、评估等工作。目前,由于省市小水电整治有关补偿问题尚未明确,无法制定拆除电站补偿方案。
城固县政府进一步做好秦岭区域整治小水电业主的政策宣传解释、困难帮扶救助和思想化解疏导等工作,及时做好矛盾隐患排查处置,确保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呼吁省上早日出台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补偿方案,落实补偿资金,从根本上化解小水电整治矛盾纠纷。 X2SN202112190004
6 汉中市洋县谢村镇回龙村丁家村东边排洪渠被倾倒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被排入汉江。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洋县谢村镇回龙村丁家村东边排洪渠”实际为丁家村家沟渠,源头为谢村镇夏家村水库,夏家村水库灌溉水经夏家村、回龙村、杜家村、五间村后汇入湑惠渠东干渠支流,再从镇江村排洪渠汇入汉江河。该渠道流经回龙村丁家村段长约2公里。谢村镇农村生活垃圾按照“户收集、村转运、镇处理”的运行模式进行管理,由各农户收集至垃圾集中堆放点堆放,再由谢村镇将各村垃圾转运到洋县海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焚烧处理。
1.关于“汉中市洋县谢村镇回龙村丁家村东边排洪渠被倾倒生活垃圾”问题属实。经查,丁家村原为自然村,现为回龙村一组,有89户、294人。丁家村东边排洪渠(小地名为家沟渠)位于谢村镇回龙村丁家村以东,该渠为回龙村排洪、灌溉两用渠道,渠道宽约1米,深约0.6米,未衬砌,两边杂草较多。丁家村位于回龙村南端约1.5公里处,距离回龙村垃圾堆放点(转运点)较远,存在部分群众将生活垃圾堆积在“家沟渠”渠坎上情况。
2.关于“生活污水被排入汉江”问题不属实。经查,丁家村虽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但农户均建有化粪池,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发酵后,用于农田施肥,调查组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农户将生活污水直排家沟渠现象。丁家村家沟渠距离汉江河约15公里(渠道长度),调查组委托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家沟渠入回龙村村口处(回龙村九组彦杰超市旁)、家沟渠垃圾点下游20米处(回龙村一组土地庙)取水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1)水田作物标准限制。
2021年12月21日至22日,调查组责令谢村镇回龙村对家沟渠坎上堆放的垃圾以及渠道内散落的塑料袋进行清理,并对家沟渠内淤泥进行清理整治,12月25日已清理到位。回龙村为丁家村89户农户各配发了一个30升垃圾桶,每周周一、周五定期对农户垃圾进行收集转运。 X2SN202112190034
7 西乡县刘树镇大沙村刘树镇中心小学已废弃,里面有一塑料加工厂,垃圾加工时气味难闻。 西乡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信访反映的塑料加工厂实为汤某某废旧收购点,位于西乡县柳树镇大沙村三组(原柳树镇大沙小学院内),从事废旧塑料(瓶)回收、分类压缩及销售。
1.关于“西乡县刘树镇大沙村刘树镇中心小学已废弃,里面有一塑料加工厂”问题。经查,汤某某自2019年10月利用原柳树镇大沙小学闲置校舍从事废旧塑料回收至今。该废旧收购点作业流程为:废旧塑料、废塑料饮料瓶回收——按颜色人工分类分捡——压缩打包成捆——外运出售,销往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工业园区。2021年12月21日现场检查,该收购点生产设备有:地磅1部、打包机1台,场内堆存废旧塑料(瓶)约19吨,待出售废旧塑料捆包4包,不存在塑料加工行为。
2.关于“垃圾加工气味难闻”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废旧塑料回收点无废旧塑料熔炼及塑料制品制造加工行为,无废水废气产生,未设置排污口。2021年7月3日,汤某某委托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对其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2021年1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再次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限值要求。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院外堆放有约20公斤废旧塑料,调查组现场责令汤某某立即清理至院内。同时,要求其规范堆放废旧塑料,严禁在院外堆存,合法守规经营,其经营行为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针对汤国建在院外堆放废旧塑料行为,西乡县经贸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汤国建进行了约谈。 D2SN202112190025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陕西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2年1月4日
专门值班电话:029-81026166,专门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127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来源于兴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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